梅州市国土资源局答复人:
请按照你们的如下串案窝案塌方式腐败舞弊原省人大付主任谢强华表兄罗宁庆多宗以非法手段非法形式违法倒卖国有划拨土地,并于2002年又一宗以非法
手段非法形式,在《七证》全无下,违法倒卖又一块2588.33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欺诈百姓已十五年,兴宁国土局的贪官污吏们已被几十个举报件和中央巡视
组的答复件迫着于2014年3月21日已书面答复出,罗宁庆的公司2008年3月后才从国土局已出让给它人的一块1400多平方米地块中转让了17.6平
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证》,已足于铁证谢强华表兄罗宁庆于2002年又一宗违法倒卖又一块2588.33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欺诈百姓已十五年已严重违法必须
查处下,你们却坚持舞弊地又一次再次作出徇私舞弊答复(“罗先生,你好!收到你在省行政效能投诉系统上反映的国土部门对你的举报件不查不答复等问题的投诉
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经查,对于近年来你多次向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反映“兴宁市中原房地产
公司及罗宁庆非法倒卖兴宁味精厂2588.33平方米国有土地”的问题,我们通过多次调查核实,均未发现有你所反映的非法倒卖国有土地的情况。对此,兴宁
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9日向你作出了书面《信访答复》。综上所述,对你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处理,不存在压案不查处和不答复的
情况。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9日”)请问你们“通过多次调查核实”为何从来不敢接触举报人???因此请你们依法向梅州人们公开举证出你们
“通过多次调查核实”后,谢强华表兄罗宁庆公司依法取得了多少宗《土地使用权证》,证件号是多少?什么时候办的?又分别是多少平方米?违法不违法?存在不
存在压案不查处的情况?用省人大付主任谢强华表兄罗宁庆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说话,在梅州连市委书记“猪贼君”,纪委书记李“纯得”先生都腐败下台的
梅州,兴宁梅州国土局串案窝案舞弊谢强华表兄罗宁庆以非法手段非法形式多宗违法倒卖国有土地欺诈百姓已近二十年不查处,你们国土部门人还没腐败?你们敢公
开举证谢强华表兄罗宁庆公司取得了多少宗?多少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来证明你们的《答复》不腐败窝案串案吗?相信你们没胆量?只能前腐后继胡弄腐弄人
们对你们的投诉与举报!梅州人们在兴宁梅州也只能向腐败告腐败!向贪官告贪官!
专对付腐败窝案串案的举报人:罗基宏 中共党员
2016.4.21
附:证明你们的《答复》已构成塌方式腐败窝案串案 的法律依据 :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编号:6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1997]法行字20号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7]176号《关于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你院请示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闽常办[1995]
综字037号《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
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不再另行答复,请你院据此执行。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指控人认为谢强华
的表兄罗宁庆以非法手段非法形式把国土局还没出让给任何人的国有划拨土地欺诈人们违法卖掉,属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性质,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应没收违法所得!兴宁梅州国土局舞弊不查处已构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