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梅区发科字〔2015〕140号《关于制定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由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建部门核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在指导价范围内可上下浮动20%共同约定,并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因服务水平优质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如果梅江区物价主管部门实施了上述行政行为,请问:
1.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认为其住宅物业服务因服务水平优质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范围的,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请发改局用菜单式详细列明。
2.“住宅物业服务因服务水平优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请详细答复。
3.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认为其住宅物业服务因服务水平优质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范围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当地价格主
管部门是如何核定的?是采取仅审核申请材料方式还是采取实地调查方式?请予公开答复,广大人民群众将收集上述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核查当中是否存在失职渎
职甚至是腐败行为。
4.对一个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没有完全交付业主、配套设置远未完善的的新建小区,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是如何认定“住宅物业服务服务水平优质”的?
5.如果广大人民群众认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因服务水平优质”而核定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范围的结果不当,请告知申请核定价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或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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