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正月,以蓝志年、蓝启年、蓝新财为首的20多人叫人载了10多车石粉,强行将位于丰顺县黄金镇湖田村梅子滩的彭屋主人三兄弟(彭思群 彭思
湘 彭思提)所承包的耕地及种植的青菜、生姜、木薯、益母草等农作物填平,农作物全部被毁,耕地至今无法耕种。2015年端午节前后,以蓝志年、蓝启年、
蓝新财为首的20多人将彭屋主人(彭思群 彭思湘 彭思提)共有的鱼塘塘唇挖开出水口(非鱼塘正常排水口)造成在养鱼流失,幸彭屋主人及时报警,未造成财
物的更大损失。2016年正月初十,以蓝志年、蓝启年、蓝新财为首的20多人第三次毁坏彭屋主人三兄弟(彭思群 彭思湘 彭思提)的财物,将彭屋主人的鱼
塘挖开出水口,并在鱼塘范围内强行用石块砌一条宽2.5米左右的路,造成塘水几近干涸,造成塘内在养鱼部分流失,彭屋主人报警,派出所、国土所、司法所人
员到了现场,但并未制止蓝志年、蓝启年、蓝新财等人损坏私人财物(流失200多条鲩鱼和鲤鱼)的行为,也未做任何笔录(3次报警,竟然3次未做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蓝志年、蓝启年、蓝新财等人恶意毁坏彭屋主人财物三次以上,符合应予立案追诉情形。恳请市公安局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农作物、
耕地、塘鱼等财物损失!
(如需以前和当前比对照片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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