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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蔡卓东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101号),申请人请求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8608.24元。因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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