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31日,在潘田镇松柏村松柏街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潘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5月31日下午15时许,苏翔驾驶粤P3515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P1936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从汕头市沿355国道往河源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55国道潘田镇松柏村松柏街454号前路段,超越同向前方由郑李顺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郑李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派出警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2023年7月7日,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月14日,苏翔交通肇事一案被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立案侦查;7月27日,苏翔被取保候审。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苏翔,男,身份证号430527********363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哨口村5组,持有准驾车型“A2”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人员伤亡情况
郑李顺,男,丰顺县潘田镇人,身份证号441423********2014,在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及公司基本情况
粤P3515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P1936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均为河源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保险终止日期为2024年4月1日止。
河源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月光村房屋一栋,法定代表人:谢飞军,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12月5日,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441625MA545HKX09,登记机关: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约6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1、苏翔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损伤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郑李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急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时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提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丰顺县“5•3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企业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经查,河源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落实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五、部门履职情况
(一)丰顺县交警大队。结合本辖区实际,强化源头治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定期深入一线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查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基本履职到位。
(二)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夯实公路安全基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三)潘田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布置,有带队检查记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检查整治,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苏翔,驾驶粤P3515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P1936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损伤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急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交通肇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源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建议由河源市东源县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加大动态排查力度,进一步排查辖区内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点位,重点排查农村道路、临水临崖道路、道路桥梁等危险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能立即整改就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设置临时处置措施,并开展隐患整治。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对行业领域内和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临水临崖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三)各镇(场)、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无牌无证、开车玩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摩托车(含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哨岗。通过多形式的道路交通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驾驶员的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丰顺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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