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10日,在丰顺县汤坑镇金贵大道大宝山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汤坑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5月10日中午,阙松林驾驶粤MD998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丰顺县大宝山方向往金河大道方向行驶,12时52分左转弯驶入金贵大道(丰顺县金贵大道大宝山路口)时,与金河大道方向沿金贵大道往东秀村方向由邱万哲搭载罗云辉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万哲、罗云辉受伤,粤MD998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坏,罗云辉经丰顺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5月1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派出警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6月6日,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阙松林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邱万哲负次要责任,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均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后,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偿处理工作垫付死者医药费3万元、丧葬费7万元,协助保险公司再赔付死者家属约60万元,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阙松林,男,身份证号441423********141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潭江镇溪西村石龙窝,持有准驾车型“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423********141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2021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2日;系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二)人员伤亡情况
邱万哲(摩托车驾驶员),男,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人,身份证号441423********0053,在事故中受伤。
罗云辉(摩托车乘客),女,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人,身份证号441423********002X,在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粤MD998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品牌为王牌牌CDW3310A1N5D,车辆识别号LJVA8TDL2MT207930,发动机号1021C008469,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6月30日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7月3日止。
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址: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十七组33-1号,法定代表人:祝金光,注册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6月3日,营业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56J93QIP,登记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约69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1.阙松林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邱万哲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3.无证据证明罗云辉乘坐机动车有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阙松林构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邱万哲构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罗云辉无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丰顺县“5•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企业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经查,粤MD998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5月10日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安排员工阙松林驾驶粤MD998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到丰顺县大宝山装卸砂石、土方货物,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员工阙松林签订有《安全运营承诺书》,承诺书内有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管理方案、检查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等。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也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公司制定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方案,每月对车辆隐患进行排查登记,详细记录排查登记表和车辆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问题隐患闭环管理。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及时,企业主体责任基本履职到位。
五、部门履职情况
(一)丰顺县交警大队。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领导定期深入一线按要求开展道路巡逻检查,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隐患路段,及时消除路面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基本履职到位。
(二)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夯实公路安全基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三)汤坑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安全宣传活动,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阙松林,粤MD9982号牌车辆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主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阙松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邱万哲,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邱万哲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加大动态排查力度,进一步排查辖区内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点位,重点排查农村道路、临水临崖道路、道路桥梁等危险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能立即整改就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设置临时处置措施,并开展隐患整治。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对行业领域内和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临水临崖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三)各镇(场)、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无牌无证、开车玩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摩托车(含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哨岗。通过多形式的道路交通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驾驶员的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丰顺县应急管理局)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