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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mz168 2025-3-8 15:22:27      0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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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5日11时09分,吴远顺驾驶粤MT0999号牌中型厢式货车从潘田镇经235国道往汤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潘田镇中心村社背路段时与行人陈小惠发生碰撞,造成粤MT0999号牌中型厢式货车损坏、陈小惠受伤经丰良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于2月5日12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潘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2月5日中午,吴远顺驾驶粤MT0999号牌中型厢式货车从潘田镇经235国道往汤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潘田镇中心村社背路段(潘田镇心宝幼儿园-中心路口)时与行人陈小惠发生碰撞,造成粤MT0999号牌中型厢式货车损坏、陈小惠受伤经丰良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于2月5日12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派出警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3月10日,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吴远顺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均对事故认定无异议。4月12日吴远顺跟死者家属讨论赔偿会面时候,个人一次性赔偿22.58万元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费用给死者家属,后续协助保险公司再赔付对方120万元,并与对方签订了赔偿协议。3月20日,吴远顺被丰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吴远顺,男,身份证号441423********3815,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北斗镇茜坑村长江岭,持有准驾车型“B2”的机动车驾驶证,系梅州智慧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二)人员伤亡情况

  陈小慧(行人),女,广东省丰顺县潘田镇人,身份证号441423********2026,在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粤MT0999号牌中型厢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黄欢,租赁给梅州智慧运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丰顺县双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并签订有《运输协议》,品牌为福田牌BJQSVCED_FD,车辆识别号LVBV4PBB5FJQ4Q3Q7,发动机号89251184,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5月31日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3月12日止。


  梅州智慧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址:丰顺县汤南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丰园路22号第一间,法定代表人:黄昌辉,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营业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2EDN9XU,登记机关: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1.吴远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2.无证据证明陈小惠有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吴远顺构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小惠无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丰顺县“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企业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经查,粤MT0999号牌中型厢式货车车主为黄欢,其将车辆租赁给梅州智慧运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丰顺县双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时并签订有《运输协议》,协议内有关于安全责任的条款,车主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车辆实际使用者为梅州智慧运输有限公司。


  梅州智慧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落实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没有开展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公司车辆日常隐患维护检查记录不完善,只在记录检查时间内容,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未填写,没有落实问题隐患闭环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公司车辆日常隐患维护检查记录不完善,无填写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实现问题隐患闭环管理,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五、部门履职情况


  (一)丰顺县交警大队。结合本辖区实际,强化源头治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定期深入一线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查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基本履职到位。

  (二)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夯实公路安全基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三)潘田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布置,有带队检查记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检查整治,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吴远顺,粤MT0999号牌车辆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全部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梅州智慧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建议由丰顺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大动态排查力度,进一步排查辖区内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点位,农村道路重点排查临水临崖、人车混行等危险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要确保采取措施整改,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持续对搅拌车、泥头车、危化物品车辆、大货车、大客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涉牌涉证、违法变更车道、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遏制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安全培训进“两客一危一重”企业活动,重点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行业重点工作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通过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思想认识,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落实到业务工作中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丰顺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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