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大埔县湖寮镇发生一起因车辆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县委县政府的同意,大埔县安委办牵头成立了大埔县湖寮镇“10•16”交通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埔县湖寮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进行客观、全面调查,形成了《大埔县湖寮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市安委办及大埔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公示。
附件:大埔县湖寮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埔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大埔县湖寮镇 “10•16”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16日01时36分左右,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桥路段发生一起因车辆碰撞行人导致的道路运输事故,当事人但堂俊驾驶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附载李荣仁)从广东省韶关市往福建省莆田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桥路段,与行人黄维丕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黄维丕送大埔县人民医院于凌晨4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埔县公安交警、当地镇政府、医疗救治等部门全力做好人员抢救、事故救援工作,稳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大埔县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大埔县湖寮镇“10•1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梅市安办函〔2023〕82号)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专门成立由县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和属地湖寮镇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大埔县湖寮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县纪委监委派员进行全程监督,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意见,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车辆概况和死亡人员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东莞市明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99EDX5,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东头一路六巷1号之二101室。成立日期2020年05月2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法人代表:王凤月。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139597号,有效期:2024年06月3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及办公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东头一路六巷1号之二101室。
(二)事故车辆概况
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东莞市明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东头一路六巷1号之二101室;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5250XXYM5CB;车辆初次登记情况:2018年06月11日,东莞市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6月30日;车辆保险承保单位:分别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有限期至2024年06月29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14850KG;车辆近三年违法记录情况:47宗违法记录,均已处理。事发时载甘蔗叶,经梅州市大埔县湖寮超限检测点过磅单,检测单号:A2023101610191651311号:经检测,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总重量为16790kg。
(三)死亡人员情况
黄维丕,男,84岁,身份证号码:4414221939*******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河腰村下雨塘一组66号,事发时系行人(联系电话:1591400***9)。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和调查取证、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0月16日01时36分许,但堂俊驾驶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附载李荣仁)从广东省韶关市往福建省莆田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桥路段,与行人黄维丕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黄维丕送大埔县人民医院于凌晨4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事主但堂俊立即打电话报警(10月16日01时38分左右拨打110,10月16日01时37分左右拨打120),大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湖寮中队警情(赖文彬1382591***0报警)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同时,120急救车辆前往救援,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维护交通秩序、协助施救等各项工作。交警大队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以钟用柱副局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取证,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现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事故发生后,大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
1、事故车辆驾驶人:但堂俊(联系电话1339271***9),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故陵镇故陵5组160号人,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12241973*******3,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6月28日,有效期:10年。经查,近三年34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对但堂俊现场酒精检测和尿液毒品含量检测,均为正常。经查,其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
黄维丕,行人。男,84岁,身份证号码4414221939*******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河腰村下雨塘一组66号,事发时系行人。鉴于黄维丕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无法进行现场酒精检测和尿液毒品含量检测。
李荣仁,男67岁,身份证号码3503211955*******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大坂村黄头埔35号,事发时系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
2、车辆勘验情况:经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29980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检验,检验结果为受检的粤S29980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右前近光灯及右前转向灯功能失效,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右前雾灯功能失效,符合早期形成;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3、事故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桥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大埔县城方向,西往湖寮镇河腰村方向,南侧山体,北侧为河流。道路中间白色实线、两边白色边缘线,双向四车道,单向路宽840CM,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晴,干燥,视线不良。
4、天气情况:2023年10月16日01时36分,事发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
(四)善后处理情况(经济赔偿协调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表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协调,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3500元。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初步认定当事人但堂俊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注意力分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黄维丕未在人行道上行走,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荣仁属乘车人,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10月16日在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桥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2023年11月14日,经大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422120230000223号,认定但堂俊与黄维丕违法情节基本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李荣仁无责任。并依法将事故认定书送给其本人或代理人,双方对此认定无异议。
五、事故单位和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明顺物流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东头一路六巷1号之二101室。法人代表:王凤月。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车辆粤S29980挂靠的所有人是东莞市明顺物流有限公司,该物流公司于2020年06月23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139597号),有效期至2024年06月30日,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登记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东头一路六巷1号之二101室,核发机关是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盖章单位是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当事司机但堂俊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至2026年01月21日,核发机关是重庆市交通局。
经查,在本事件中,车辆所属企业主体合法、车辆运输证件齐全合法有效,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在调查中发现,该物流公司虽然与但堂俊签订了驾驶员安全责任承诺书和且组织了安全学习教育,但但堂俊驾驶货车期间安全驾驶意识不够,该物流公司存在对货车司机安全警示教育不够和日常监管不严的情况。
(二)万江交通运输局。
有经常督促东莞市明顺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万江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职责到位。
属地政府及部门。
事故发生后,大埔县湖寮交警中队、大埔县120急救车辆行动迅速,现场处理有序,事故发生现场的交通秩序、人员施救等均顺利进行,未发生衍生事故,县交警大队同时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明确事故责任,善后处理妥当,双方对处理结果无异议;湖寮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地属地政府,在收到事故信息后,积极协调事故调查取证、处理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时刻关注事态发展,把控社会稳定大局,事故发生至事故处理完毕,该起交通事故均未发生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黄维丕,事发时没在人行道上行走,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是发生事故的另一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直接造成“10•16”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
但堂俊,驾驶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夜间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大埔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
东莞市明顺物流有限公司主要提供货车的挂靠服务,粤S29980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是由但堂俊购买后挂靠在该物流有限公司。经检查,该公司有组织员工安全学习教育的记录,但安全学习教育不够细致深入。建议万江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培训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本辖区物流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动态监控、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整顿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融入到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的落实。公安部门要重点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交通秩序整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要加大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货车、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和标志标线等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加大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辆的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检查。要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监管,严防危险品运输车辆引发的重特大事故。三是强化管控,联勤联动,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成立重点地区重点车辆违法治理“专业执法小分队”,打破交通违法治理的执法权限分割,按照“路面巡逻、街天布控、卡点查处”的方法,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设置临时交通安全执勤点,严查过往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对所有超员、超速、超载、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和驾驶证逾期未参加审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严查重处,坚决打击飙车、治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提高路面见警率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形成有力震慑作用。四是创新方法,广泛宣传,不断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文明意识。进一步创新方法手段,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公德意识、文明交通素养和自觉抵制不良交通行为的意识能力。要发挥新媒体作用,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驾驶技能、事故案例、“两公布一提示”等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抖音、手机短信和LED显示屏、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等宣传媒介,深入开展“七个一”宣传活动,做到反复宣讲、广泛传播,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警示提示无处不在。
(三)严抓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各镇(场)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导本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用好政府约谈和监管执法,督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道安办要成立专项督查组,深入镇村,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反馈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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