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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百侯镇“7•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mz168 2025-3-7 11:05:06      0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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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5日,大埔县百侯镇发生一起因车辆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县委县政府的同意,大埔县安委办牵头成立了大埔县百侯镇“7•15”交通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埔县百侯镇“7•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进行客观、全面调查,形成了《大埔县百侯镇“7•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市安委办及大埔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公示。


附件:大埔县百侯镇“7•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埔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大埔县百侯镇“7•1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91065116Q,登记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玉峡大道57号。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人代表:毛庆艳。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交运管许可吉字360823201639,有效期:2026年1月2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装卸搬运,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住所及办公地点: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峡水公路武溪村路口。


(二)事故车辆概况。

1、赣DK3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玉峡大道57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26K2T1E5A80;车辆初次登记情况:2019年09月03日,吉安市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9月30日;车辆保险承保单位: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限期至2023年09月01日;行驶证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近三年违法记录情况:9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赣DR880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玉峡大道57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通广九州牌/MJ9400;车辆初次登记情况:2019年09月03日,吉安市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9月30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3860KG,事发时空车。

2、脚踏二轮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杨滋坚。


(三)死亡人员情况。

杨滋坚,男,73岁,身份证(4414221952*******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百侯镇侯南村新洋里,事发时脚踏二轮自行车骑行人(联系电话1382690****)。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和调查取证、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5日11时25分许,当事人刘东哲驾驶赣DK3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R880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从饶平县新丰镇往大埔县三河镇方向行驶(到三河镇朱德大桥附近拉桉树皮),当行驶至大埔县百侯镇田园农庄路口路段时,与其驾驶室位置左侧横过公路由杨滋坚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滋坚受伤送大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主刘东哲立即打电话报警(7月15日11时26分左右拨打110,7月15日11时31分左右拨打120),大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枫朗中队警情(刘衍兴1345070****报警)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同时,120急救车辆前往救援,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维护交通秩序、协助施救等各项工作。交警大队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以钟用柱副局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取证,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现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

1、事故车辆驾驶人:刘东哲(联系电话1585961****),赣DK3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R880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联桥村大桥头15号107室,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3506271986*******0,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06月30日,有效期:长期。经查,近三年16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对刘东哲现场酒精检测和尿液毒品含量检测,均为正常。经查,其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

杨滋坚,脚踏二轮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男,73岁,身份证号码:4414221952*******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百侯镇侯南村新洋里背,事发时脚踏二轮自行车骑行人。鉴于杨滋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无法进行现场酒精检测和尿液毒品含量检测。  

2、车辆勘验情况:经委托大埔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赣DK3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R880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检验,检验结果为前轴制动系统性能合格,中轴制动系统性能合格,后轴制动系统性能合格,列车制动性能合格,方向合格,灯光合格,未见异常。

3、事故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大埔县百侯镇田园农庄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枫朗镇街道方向,北往百侯镇牌坊方向,东侧为田园农庄路口,西侧为田地。道路中间白色虚线、两边白色边缘线、绿化带、人行横道、掉头、停车让行等标志,双向四车道,单向二车道路宽740CM,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4、天气情况:2023年7月15日11时25分,事发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  


(四)善后处理情况(经济赔偿协调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表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协调,都因双方差距过大没有达成协议。目前,双方当事人和家属情绪稳定,都没有过激的意向和行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将择机再进行协调或引导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走法律程序。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东哲驾驶机动车行经有人行横道标志路口路段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未及时减速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杨滋坚骑行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时未下车推行(当事人杨滋坚驾驶脚踏二轮自行车横过公路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7月15日在大埔县百侯镇田园农庄路口路段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单位和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玉峡大道57号。法人代表:毛庆艳。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装卸搬运,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事故车辆赣DK3607、赣DR880挂的所有人是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该物流公司于2014年01月21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吉字360823201693号),有效期至2026年01月20日,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登记地址是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峡水公路武溪村路口,核发机关是峡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盖章单位是峡江县交通运输局。当事司机刘东哲于2021年09月13日换发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有效期限至2027年09月10日,核发机关是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经查,在本事件中,车辆所属企业主体合法、车辆运输证件齐全合法有效,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在调查中发现,该物流公司虽然与刘东哲签订了驾驶员安全责任承诺书(2022年10月),但刘东哲驾驶货车期间未参加过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在该物流公司未发现刘东哲的相关安全学习签到记录,存在日常监管不严的情况。


(二)峡江县交通运输局。

有经常督促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峡江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职责。


属地政府及部门。


事故发生后,大埔县枫朗交警中队、大埔县120急救车辆行动迅速,现场处理有序,事故发生现场的交通秩序、人员施救等均顺利进行,未发生衍生事故,县交警大队同时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明确事故责任,善后处理妥当,双方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百侯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地属地政府,在收到事故信息后,积极协调事故调查取证、处理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时刻关注事态发展,把控社会稳定大局,事故发生至事故处理完毕,该起交通事故均未发生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杨滋坚,事发时骑行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时未下车推行,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间接造成“7•15”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东哲,驾驶赣DK3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百侯镇田园农庄路口路段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未及时减速让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要求,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

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主要提供货车的挂靠服务,赣DK3607、赣DR880是由刘东哲购买后挂靠在该物流有限公司。经检查,该公司未有组织员工安全学习教育的记录,未发现刘东哲的相关安全学习签到记录。建议峡江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是要强化路面管控,加大违法查处。进一步落实“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持续加强交通秩序日常管理工作,在辖区重要路段开展涉摩电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和特点,组织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百姓喜闻乐见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提高摩托车驾乘人员及自行车骑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尤其是在接S221省道沿线几个村的路口,用显目的宣传标语提示路过的广大群众,而且还利用好村级应急喇叭广播,循环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或在S221省道安装限速、限超装置,有效打击超速、超载等交通违章行为)。三是完善事故路段路面人行横道划线。


(二)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培训管理。

峡江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动态监控、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整顿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各镇(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紧盯“两客一危一校一货一面”、拖拉机、摩电等重点车辆,压紧压实国省道沿线企业、学校、村社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道沿线运输企业、学校、村社,以及所属车辆通行集中的运输企业、学校等重点单位的排查、检查,建立完善“人、车、企、校、村”管理台账,常态化教育督促驾驶人、员工、学生、村民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建立重点单位风险隐患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及时反馈制度,利用公安交管大数据开展“企业画像”,确定高、中、低三级风险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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