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通告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建城〔2024〕21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梅江区、梅县区范围内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经营者要实名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在2025年5月31日前,燃气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通过销售点现场登记、配送时入户登记等方式完成用户信息建档工作,并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要依法保护燃气用户信息,不得用于与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无关的用途。
二、燃气用户要配合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工作。居民燃气用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单位燃气用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燃气用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告知燃气经营者。
三、对未推行实名制销售的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本通告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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