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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店铺闪爆!2人受伤!调查报告来了→

mz168 2025-3-2 15:54:45      0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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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7日10时50分左右,在梅江区江南街道红光社区梅龙路食盈碗仔翅店铺因气瓶操作间发生闪爆,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44470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时任市委副书记、区委书记陈金銮,区委副书记、区长刘东峰,区委常委、副区长陈志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及相关人员概况

  1、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2MA4XA7GL13,经营者:曾*华,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龙东路市卫生局宿舍一楼从西往东方向第12-16间店铺(有夹层)。组织形成: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11月2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

  2、潘*辉。男,汉族,现年35岁,1989年3月16日出生,家住:江西省贑州市宁都县固村镇首塅村石咀头组,身份证号:360730***********,是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厨师,亦是此次事故中液化石油气残渣排放操作人员。

  (二)涉事作业概况

  因长期使用化气炉内积聚了一定量的液化石油气残渣,影响到石油气的燃烧,造成火苗异常,作业人员到煤气房打开化气炉(中邦LPG)中的排泄残渣开关,排放时长约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钟,闪爆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7日10时53分,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因为厨房燃气灶火苗异常,厨师潘*辉根据经验判断是液化石油气瓶间(俗称煤气房)的化气炉积聚了残渣,影响到燃气的燃烧,于是他进入煤气房的化气炉(中邦LPG)处排除残渣,打开排泄残渣开关将残渣排入液化石油气瓶间的排水沟里,排放时长为约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钟,闪爆事故发生,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2月7日10时55分,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7名民警及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民警对店外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并维持秩序。

  12月7日10时58分,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0”警情,到达事故现场在确认现场无明火的情况下,对煤气瓶进行查封,展开了现场勘查工作。

  12月7日11时,梅州市中医医院的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在确认现场无受伤人员须送医院救治的情况下,离开现场。

  12月7日11时,江南供电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切断店铺的总电源,防止再次发生因电线电路引发的火情发生。

  12月7日12时,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按消防救援大队的要求对店面进行围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至此现场救援处置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消防、公安、医疗、电力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此次事故导致2人伤害属轻微伤以及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2伤者经医务人员检查属轻微伤,1名伤者现场处理完毕、1名伤者送医处理后自行回家休息,对店铺造成的物品损毁,由该店自行重新改造、装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起事故造成2人轻微伤。曾*华,女,汉族,现年4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经营者;李*萍,女,汉族,现年6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从业人员。

  2.事故发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44470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梅江区江南梅龙东路市卫生局宿舍一楼从西往东方向第12-16间店铺内液化石油气瓶间内,房内主要有化气炉(中邦LPG)、电热水器、电冰箱带电设备以及煤气瓶(共7瓶液化石油气,其中3瓶为空瓶,2瓶有气瓶在使用,2瓶有气瓶未使用),食材、厨房用具等物。闪爆后造成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

  (二)事故认定情况

  经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并出具《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梅区消火认字[2024]第0007号)认定:爆炸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10时53分许,爆炸部位为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气瓶间内,爆炸点为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气瓶间东北角中邦(LPG)化气炉南侧电热水器下方,爆炸原因为碗仔翅店员工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员工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江南街道“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一)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是事故发生单位的所属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江南街道办事处的履职材料,该办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研究和部署会议记录;二是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分管领导主持下分别于2024年5月8日、8月4日、11月6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研判会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三是江南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委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安全检查记录材料;四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南街道燃气安全排查工作计划》及其他部分资料。

  事故调查组根据江南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仅有由红光社区居委会4次现场检查记录,应急管理办公室1次复查记录,其中红光社区居委会在2024年3月25日检查发现的3个存在问题(1、杂货间存放4瓶瓶装液化气;2、无培训记录台账;3、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规范安装)均来源于科工商务局联合检查时发现的存在问题,未见整改复查情况。二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南街道燃气安全排查工作计划》但未按方案、计划的落实工作要求。三是由于职责分工不明,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未对餐饮行业、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明确到具体部门,也未通过会议决定作出补充明确到具体部门,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江南街道办事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二)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燃气工作主管部门,负有燃气工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履职材料,该办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该局领导班子组织开展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材料16份。二是组织部门联合安全检查工作材料46份。三是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材料51份。四是2024年4月9日牵头联合消防、科工商务局、江南街道办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联合督导检查材料1份。

  事故调查组根据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该局未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店未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燃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对该店在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记录中无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作为主管部门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三是2024年4月9日牵头联合消防、科工商务局、江南街道办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发现5个问题(1.厨房未安装商用燃气报警器;2.瓶间区安装报警器不规范;3.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4.在用瓶与备用瓶混放;5.存在使用可调节阀等问题)并于2024年4月15日完成整改,但直至事发该店“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的情况仍然存在。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三)梅江区科工商务局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是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履职材料,该局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该局党组会研究部署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材料7份;二是开展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记录材料8份;三是2024年4月9日参加由区住建局牵头组成的检查组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安全检查材料1份。

  事故调查组根据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该局未指导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燃气类)。二是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该局均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四)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

  该店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曾*华。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曾*华是该店经营者,该店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

  2.潘*辉。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

  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有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

  1.彭*荣。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股股长,监督管理餐饮行业落实燃气安全工作不力,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2.郑*佳。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商贸流通发展股实际负责人,监督管理餐饮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郑*佳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马*雯。江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4.李*。江南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落实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李*给予责令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5.叶*玲。江南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网格员,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三)其他处理

  1.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处、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向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党工委委员翁*华(分管、对接区科工商务局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3.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陈*(分管、对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4.责成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温*强(分管燃气管理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5.责成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副局长李*标(分管餐饮行业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事故中相关单位部门履职不到位

  此次事故中区住建、科工商务、江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对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对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重检查轻整改”的问题。

  (二)事故中涉事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此次事故中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培训记录无参训人员签名确认、培训内容不实是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落实,导致现场违章问题、违规作业长期存在,至事故发生后,该店的燃气管道仍处于穿越吊顶且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是容易引发事故的原因。三是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气体,有着在有限空间急剧燃烧产生爆炸,危险性较高的特性没正确的认识,随意处置液化石油气残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压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

  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一要健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安全生产工作建章立制,形成规范化管理机制;二要从实、从严抓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意识;三要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确保不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厘清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别是江南街道办事处要厘清部门职责,对餐饮行业、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明确到具体部门,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燃气安全整治行动,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要广泛开展宣传,提升民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发现燃气泄漏之后的正确处置能力。

  (三)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

  住建、科工商务、消防等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是科工商务联合消防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中小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专项检查整顿,重点是管理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落实、消防器材和设备完好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二是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切实落实《全区城镇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方案》要求,消防部门会同住建、科工商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科工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动员宣传工作,根据本地餐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足够场次的培训,确保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全覆盖培训,住建和消防部门负责安排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授课。三是住建部门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改造替代措施,邀请专家组织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使用“气化炉”的培训和对“双嘴瓶”等违规产品的禁用进行教育培训并加大对发现的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不留死角,确保不再发生此类安全生产事故。

  (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 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梅江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组织各镇(街)、相关部门集中制作一批燃气安全使用单张宣传和海报通过“扫楼入户”方式发放,集中组织社区、住宅小区开展燃气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媒体媒介、村社区广播站、微型消防站等广泛告知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浓烈的燃气使用安全氛围,达到家喻户晓。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4、《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三)通报批评。

  5、《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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