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律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徐瑛联、林嘉瑜、陈苏玉与被申请人梅州市律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676、677、678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676、677、6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徐瑛联支付2024年5月1日至7月1日的工资共3272.64元,7月2日至7月31日的工资2382.32元,8月至9月的工资2592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徐瑛联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74.32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林嘉瑜支付2024年6月1日至7月1日的工资904.5元、7月2日至7月31日的工资3276.25元、8月至9月工资2592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苏玉支付2024年5月1日至7月1日的工资4085.5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苏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63.5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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