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兴宁市福兴镇205国道五里路口敬古汽车修理厂侧
经营地址:兴宁市福兴镇205国道五里路口敬古汽车修理厂侧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按时领取,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4〕第152号),责令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胡剑波在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500元。
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4〕第152号
被处理人: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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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科亮
2024年8月23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梅州科兴物流有限公司工人胡剑波的投诉,反映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拖欠他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胡剑波在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500元。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兴人社监字〔2024〕第152号)、于2024年10月9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胡剑波在梅州科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500元。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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