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关押期间脱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罪犯脱逃41年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198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0年6月被送至监狱服刑,1981年7月从茶场脱逃,次日被抓捕归案。因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改造期间,陈某不思悔改,觉得刑期太长,年纪又轻,人生没有了希望,遂又产生了逃跑念头,于1983年5月一天,以干部批准加班为由骗出监仓大门,到茶场工地后就此逃走。
陈某脱逃后远离家乡,未办理身份证,辗转广州市、海南省、贵州省等地打工、做生意,后随妻子定居在贵州省都匀市,脱逃41年。期间监狱部门从未放松对陈某的追捕,多次发出协助追逃函,在2024年4月将外出购买香烟的陈某抓获。
处理结果
该案移送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将审查的重点放在了对脱逃的犯罪事实的确认上,先后多次与监狱部门沟通,针对监狱部门当时没有制作立案决定书,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检察机关从搜集监狱部门内部规定、公安机关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通缉令等方面着手补充完善材料,使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在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列举大量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喜的全部犯罪事实,深刻剖析了脱逃的危害后果,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
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喜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结合其剩余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喜收到判决书后表示认罪服判。
小江说法
本以为脱逃后是新的自由,没想到是新的“囚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审判的暂时缺席并不代表永久的缺位。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羁押场所的时间长达41年,虽然改名换姓,但最终仍被绳之以法,这是法律的正义。
法条链接
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梅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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