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梅州168网友爆料,兴宁市兴田街道办河背街113号居民住了房管所的公产房二十几年的杂间,无形中被华华新苑的开发商老板说无条件要搬开,杂间搬到很远的地方去放,而且每月要出租钱!
当事人表示,租住房管所公产房二十几年,是不属于个人的,但也是一户配一个杂间的。如今却要无条件搬开,还要另外出租钱,这是以势欺人、侵犯私人权利!
小编留意到上述通知中有法院的相关判决,须进行产权转移,那么产权交接带来的后续问题,有关单位是否处理得当?是否有照顾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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