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等环节检查和整治力度。现对其中的4起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通报案例
1、梅江区某车行
该场所发现有10台待售电动自行车存在外设蓄电池托架、改变电动自行车电池接口等情形,当事人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大埔县某摩托车行
该场所当事人擅自加装、改变电动自行车装置,使车辆实物与产品合格证车辆结构图示不一致,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没收依法扣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二辆并处罚款2000元。
3、兴宁市某摩托车商行
该场所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4、丰顺县某电动车行
该场所负责人销售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并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处罚结果: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场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梅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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