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员工离职后,“手头紧”便动起了歪脑筋,想从老东家工厂里弄点“货”卖卖。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吴某曾是兴宁市某电子厂员工,因近半年未工作,又没有经济来源,遂萌发溜进老东家厂里盗窃铜线卖钱的贪念。2023年11月底,吴某利用自己对原工厂环境的熟悉,踩点计划实施盗窃。同年12月初,吴某在工厂下班人走灯关后,打开未锁窗户翻窗而入,取出放在机器上的铜线圈,把铜线抽出后,为防止被看出端倪,又将铜线轴放回原位,再翻窗而出。得手后,吴某找到废品回收店销赃,谎称是舅舅厂里废弃的铜线圈,已无法再使用,交代他处理,为了证实铜线来源“清白”的说法,吴某还特意拍摄工厂车间的视频,消除废品回收店的猜疑。
而后的4个月时间里,吴某从电子厂内“蚂蚁搬家”式盗窃铜线合计约780公斤,以每公斤50元至52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共5万多元,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
2024年3月,吴某实施盗窃时,电子厂老板恰巧仍在工厂,听到车间有异响,监控显示车间有人,马上前往车间查看,发现人已经离开,赶忙报警。经调取往日监控,辨认出此人是前工厂员工吴某。几天后,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
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且吴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吴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当月,兴宁市检察院以吴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民生在勤,勤则不匮,钱财需要自己挣取,切勿心存侥幸,觊觎他人财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时,企业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以免被“有心之徒”找到可乘之机。
(兴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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