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昱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燕妮、陈惠燕、凌思妮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昱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403-405号),因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其中申请人罗燕妮要求你方支付工资81759元;申请人陈惠燕要求你方支付工资49389元;申请人、凌思妮要求你方支付工资44992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9日上午9时0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