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抢劫应当负刑事责任——徐某某等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徐某某、陈某、黄某(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抢劫被害人徐某良的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和被害人徐某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犯罪中止),抢得徐某良的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金380元、手机2部,涉案价值57180元,并致徐某良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陈某、黄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在抢劫徐某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徐某某、黄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徐某良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否已满14周岁是触犯刑法规定八种重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划分标准。鉴于未成年人在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有所欠缺,法律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本案三被告人均满14周岁,根据各自在实施抢劫中所起作用大小,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
(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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