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办理《平远县舆情通报处置表》(编号:20240046),对大柘河进行溯源排查至凤池溪,发现有一排口正在排放呈酒红色的废水,凤池溪自该排口往上游溪水呈黄泥色,排水口处溪面泾渭分明,下游呈紫黑色,经溯源调查发现,**公司处理站进水格栅池设置旁路与原雨水排放水沟(管道式)相通,并在沉砂井安装一旋转升降式铁闸门,造成生产性废水未经治理排至公路沿路雨水收集沟,与鱼塘排放的水混合排至凤池溪。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4月8日、4月10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监测报告》〔(平)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03号〕、《监测报告》〔(平)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04号〕、等资料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针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于4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4〕1号),责令立即采取密闭措施封闭进水口格栅池旁路,确保生产性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规范排放,并于4月21日前拆除沉砂井旋转升降式水闸。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4〕1号)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你公司生产性废水已改用管道直接引至污水处理站进水口格栅池,格栅池原来设置的旁路已采用水泥混凝土密封封闭,沉砂井旋转式水闸虽未拆除,但也已采用水泥混凝土密封封闭,完成了整改落实。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7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有鉴于此,我局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项的裁量规定,拟对**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捌万元(¥380000.00)的罚款。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3月29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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