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以“低买高卖”为幌子,诱骗亲朋好友投资钱款,从而实施诈骗,骗取10人钱财共219万余元。近日,兴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21年2月,罗某因每月收入无法偿还贷款,遂虚构自己能以较低价格在网上抢购到手机、茅台酒、金条等紧俏商品,并有渠道以高出原价格7%-15%的价格转卖出去。为让被害人相信自己的话,罗某把自己在网上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华为折叠屏手机、假金条等物品拿给被害人看,谎称是自己在网上低价买来的,被害人信以为真,便将投资款转账到罗某名下。罗某将收到的部分投资款按约定的时间、利润返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一步步加大投资金额,其先后骗取亲朋好友等10人参与投资,共骗得219万余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1992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兴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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