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邓强主持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于4月11日在兴城召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伟忠、廖红彬、温建文、刘瑞灵、石秀芳及委员共34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刘东峰,市法院院长周展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彭宙,市监委副主任陈远辉,以及市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刁坊、坭陂镇人大主席,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现职副主任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定于4月11日在兴城召开,大会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兴宁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兴宁市2024年本级预算,审议和票决兴宁市2024年度十件民生实事项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2023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市生态环境总体质量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会议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并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工作提质增效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兴宁市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2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意将计划、预算报告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兴宁市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兴宁市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草案)》《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撰写情况说明,审议了《兴宁市2024年度十件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表彰优秀兴宁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决定》、兴宁市人民陪审员任命、人事任免和代表辞职等事项。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
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24年3月21日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11日在兴城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有:
一、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草案报告,批准兴宁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报告,批准兴宁市2024年本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审议和票决兴宁市2024年度十件民生实事项目;
八、其他。
如遇特殊情况,大会召开时间需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4年3月21日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中共兴宁市委常委;
2、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4、在兴工作居住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梅州市八届人大代表;
5、市人民武装部政委;
6、市人民政府有关直属机构和部分省、梅属驻兴单位主要负责人;
7、镇人民政府镇长;
8、出席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和代表
辞职名单
(2024年3月21日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陈运涛的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志远的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罗珊珊的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兴田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陈永洪为兴宁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邹小玉为兴宁市人民法院龙田人民法庭副庭长;
何 裕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坭陂人民法庭副庭长;
罗甫仁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叶塘人民法庭副庭长;
黄宇萍、罗嘉雄为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决定接受:
何建元因已退休辞去兴宁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兴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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