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梅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章(4)”、“梅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
并废止旧印章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工作的最新要求,市局发文明确“梅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章(4)”由我局保管使用,用于梅县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含人工查询、自助查询),对应电子印章用于梅县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表(产权)”,“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表(他项权)”两类电子证明,原使用“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证明专用章”印章不再使用。
2024年2月26日启用的“梅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因该章刻制的印章编码,与已备案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印章不相符,现已办理注销并重新刻制新印章。
经我局研究,从发文之日起,启用以上二枚新章,废止旧章。
特此通知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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