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梅县梅南撤罚决字〔2024〕1号
梅州市梅县区优润建材经营部:
本单位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梅州市梅县区梅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县梅南处字〔2023〕006号),对你(单位)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4784元(壹万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上交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梅州市梅县区林业局向我镇发出《提醒函》,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查处不到位情况,建议本单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项目违法用林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3年8月8日本单位作出的《梅州市梅县区梅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县梅南处字〔2023〕006号)。
梅州市梅县区梅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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