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兴宁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导向作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信用惩戒措施,以凝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社会共识,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曾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刘某为担保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曾某仅偿还借款利息,张某多次催要借款本金未果后,遂于2022年5月将曾某、刘某二人诉至兴宁法院。经审理,兴宁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曾某、刘某联系无果后,依法查封、冻结了两人名下财产,并于2023年3月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曾某、刘某的生活与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仅声誉受损,而且出行也受到限制。于是,刘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解除强制措施。但根据刘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曾某取得联系后,曾某表示其负债过高实在无力偿还债务。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张某主动减免部分借款本息,由刘某一次性偿还5.3万元了结此案。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法院依法解除了对两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每个公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会被法院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生活、工作等多个方面将会处处受限。本案中,兴宁法院依法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出行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大威力,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
(兴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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