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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执法不力”还是“行政干预”?致使生效的文书奈何不了债务人的1000多万裸露财产,造成债权人800万不翼而飞!成为泡影的巨大损失

民生168 2016-3-7 23:13:27      0 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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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省政府青天作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尊敬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
    您好,因我实在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冒味打扰广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明察并指示梅州市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依法办事,以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以慰支持老城改造,拆迁村民的朴素的感情,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因:
    (一)投诉人叶富昌2008年承包位于梅江区三角镇火车站批发市场侧(原强华无刷电机厂办公楼)装修被投诉人林怡君的梅州市梅江区乐富豪酒店工 程,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包工包料,于2009年5月20日验收,总工程款为463万元,被投诉人已支付70.3万元装修款,2012年5月16日,双方对该 装修工程进行结算,2014年2月28日又对2012年5月16日结算结果又进行确认。被投诉人林怡君欠投诉人叶富昌工程款392.7万,约定利息 95.3万元,后为完善后续工程投诉人垫付材料款及工程款等合计66.7万元,综上累计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订立结算及予以确认被投诉人林怡君欠投 诉人叶富昌人民币5547077.7元。
    (二)梅州市梅江区乐富豪酒店被政府征收拆迁。被投诉人林怡君保证征收后补偿款优先偿还投诉人叶富昌的工程欠款,并约定梅州市梅江区乐富豪酒店与 政府签订征拆搬迁补偿协议时,双方可依据本结算书要求拆迁办将补偿款分别按金额支付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资金各名下。但被诉人林怡君不守诺言,违反约定。投诉 人于2014年下半年诉讼于梅江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开庭,查明事实与依据,2014年11月24日依法判令被告(投诉人)林怡君判决生效日5日内支付工 程款4594077.77元,利息953000元,合计人民币5547077.77元给原告(投诉人)叶富昌。
投诉人叶富昌另垫付案件受理费27815.32元。
   (三)2015年12月2日,被投诉人林怡君经营的梅州市梅江区乐富豪酒店的拆迁补偿款1093万元提存于梅州市嘉应公证处。2016年1月4日, 江南新区拆迁办指挥部命令嘉应公证处将1093万元汇给李云辉,当日下午梅江区法院闻讯后向银行冻结了原提存于公证处1093万元,但因领导插手梅江区法 院无奈情况下解封了1093万元的查封。嘉应公证处不顾2015年12月2日公证公告内容:要领取冻结查封必须双方共同带齐协商一致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件到 公证处才能领取冻结存款。由于政府个别领导任性和职能部门乱作为,造成征地款已拨、法院已判决、银行已冻结、公证处已公证等完备法律手续情况下而执行不到 位。造成投诉人叶富昌法院判决无实施。打官司无效益,而造成日不饮、夜不寐的重大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
    (四)在六·五普法的今天,在打腐反腐的时代,仍出现上述明目张胆,践踏法律的行为,故特此上书广东省人民政府人大主任和党的最高领导,期盼领导您在百忙中给予关心关注,解决百姓困难,为百姓申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五)对个别工作人员玩弄权术,践踏法律,乱作为的办事人员给予严肃的教育,实现我投诉的正常诉求,支持把我的工程款、垫支款及血汗钱人民币5547077.7元加另垫付案件受理费27815.32元早日拿到手中。
    广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您的维护法律正义和反腐倡廉的党风及情系梅州、心系群众的恩德,谢谢!
                            投诉人:梅江区三角镇三乡村叶富昌
                              联系电话:13823829387
                                  2016年2月28日
请梅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政府青天作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请青天为叶富昌挽回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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