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二、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三、编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干扰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防治、防护产品及其他医用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九、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干扰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兴宁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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