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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一男子不服处罚威胁恐吓民警,被拘留!

mz168 2019-12-18 23:58:38      0 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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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郑某松驾驶粤MD###2号货车违规运载货物,被大埔县茶阳镇太宁治超站执勤民警依法处罚。


事后,郑某松不服执勤民警的处罚,于12月15日13时50分许,驾车经过茶阳镇太宁治超站时,从车上手持一把长约70cm的黑色砍柴刀到治超执勤站威胁、恐吓执勤民警,并扬言要报复处罚当事民警,经过民警劝说教育后,郑某松看到处罚他的民警不在执勤点便离开。

17日19时许,郑某松驾车经过茶阳镇太宁治超站时再次到执勤点威胁、恐吓执勤民警,扬言还要找茶阳中队道说法。当晚19晚许,茶阳中队与茶阳派出接报后联合出警,在茶阳中队路段拦截抓获违法人郑某松,并将其依法传唤到大埔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

经公安机关查明证实:12月10日17时许,郑某松(男、51岁、汉族、大埔县茶阳镇人)持A2驾驶证驾驶粤MD###2号货车违规运载货物,被大埔县茶阳镇太宁治超站执勤民警处罚。事后郑某松不服执勤民警的处罚,于12月15日13时50分许、17日19时许先后二次到大埔县茶阳镇太宁治超站威胁、恐吓执勤民警,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违法人郑某松陈述其当晚被记分、罚款一事不服,心想如果12分被扣完了,驾照就得重考,便未思前想后、一时冲动做出了鲁莽行为,并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埔县公安局对违法人郑某松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什么是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大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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