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大埔县茶阳镇迪麻村路段,呈东西走向,北往茶阳镇工业园方向,西往茶阳镇广陵村方向。道路南侧为山体,北侧为河流,双向二车道,无标志标线,路宽500CM,水泥路面,干燥,视线一般。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1日0时52分许,当事人段某文(男、49岁、汉族、大埔县茶阳镇人)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埔县茶阳镇街道往茶阳镇广陵村方向行驶,行至大埔县茶阳镇迪麻村路段时,碰撞左侧山壁,造成段某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段某文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段某文死因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接触致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假如当事人当时有戴安全头盔或许可以躲过此劫,头盔重要,关键时刻能保住性命,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三、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段某文当晚事前与朋友一起喝酒至深夜,由于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抱侥幸心理,持“A2”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饮酒后、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珍爱生命
守规则除隐患
安全文明出行
(大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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