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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梅州70多岁老翁为生计容留3名女子卖淫

mz168 2019-8-4 16:51:04      0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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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并且家中有一名残疾儿子,70多岁的老翁为了生计,专门弄了一间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从中抽取台费获利,这些钱都用于看病以及生活开销。


但这不是推脱罪行的理由!记者获悉,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涉案老人林某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944年出生的林某镇已届古稀之年,因为自身患有肺病、高血压等疾病,并且家中有一位四十多岁的智力残疾儿子,为了生计,他竟然想出了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的方式来赚钱。

(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2018年8月至11月28日,林某镇在其位于丰顺县留隍镇的一出租屋内,容留3名四十多岁的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嫖资中抽取20至50元的台费获利。2018年11月28日,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查处,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3名卖淫女以及嫖客当场抓获。2019年3月25日,林某镇被丰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据林某镇供述,他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每月平均获利5000至6000元左右,这些钱均用于看病以及生活开销。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镇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林某镇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肺部感染、高血压3级等疾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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