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1481行初29号案的原告,现投诉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长何裕,投诉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长何裕,有法不依,没有调取关键证据。理如如下:理由一,我们在重审前亲面向何裕法官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我们强烈要求何裕调取2008年1月25日广东电网公司接收梅州兴宁供电局1050人员花名册。这份花名册是证明我们职工身份的关键证据,何裕没有调取。理由二,2019年4月1日,我们原告代表刘玩华、欧阳昌荣、吴佛相、李梓尧、幸星海,再次到兴宁市人民法院向何裕法官要求调取2008年l月25日广东电网公司接收梅州兴宁供电局1050人人员花名册。何裕法官表示不用调取,根据我们送来的证据材料及文件足以证明我们的身份了。理电三,开庭时何裕要求兴宁供电局提供花名册,但是兴宁供电局提供了一份假的花名册,何裕法官最后没有处理兴宁供电局。现在何裕法官对我们的案件判决存在严重不公,判决书中筝34面等14行中(即:现原告等人请求被告公积金中心履行责令第三人予以补缴公积金的职责,时机条件尚未成熟,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何裕法官蓄意回避我们原告的正当请求及有意包庇兴宁供电局的违法行为。现针对何裕法官的所作所为,恳请相关部门领导依法作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何裕法官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告刘玩华等人签名:刘玩华、吴佛相、钟伟华、薛标、刘标、李梓尧、欧阳昌荣、李德良、幸星海、刘采光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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