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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原副县长陈逸违纪违法案

mz168 2019-4-8 19:57:17      0 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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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陈逸在担任五华县水寨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机关食堂没有运营的情况下,违规虚开“水寨镇食堂接待餐费报销凭证”共4254张,合计金额3538522元,全部在水寨镇财会账目中列支报销,其中,个人交办使用了90万元。通过开具“水寨镇食堂接待餐费报销凭证”用公款报销个人开支1.2万元,用于节假日期间与私人朋友、同学间请吃等,违反了廉洁纪律。


从2011年7月至2016年5月,陈逸公款私存70笔,合计金额8409.8万元,私存的公款被作为水寨镇库存现金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陈逸在担任水寨镇党委书记期间,伙同水寨镇时任镇长陈某等人,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截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方式套取、截留财政资金共11758427.73元,其中虚构工程(项目)36笔,套取公款11378427.73元,截留10个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38万元。该11758427.73元由水寨镇原出纳李某保管,分8次用于冲抵陈逸与陈某两人之前各自向水寨镇政府暂借的公款,其中陈逸冲抵了605万元,该605万元中,陈逸交代其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178万元。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逸授意他人,通过制作虚假征地拆迁补助表先后21次套取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分得其中72.5万元。陈逸于2007年9月申请办理了个人出国护照,但2013年7月在填报《五华县县管干部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竟填“无”,隐瞒了其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情况,违反了组织纪律。


2018年2月9日,“五华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陈逸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发布,通报称陈逸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观念淡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陈逸开除党籍处分,并按规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缴违纪所得人民币253.7万元、港币10.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一个“能吏腐败”的典型案例。陈逸作为原水寨镇党委书记“一把手”,他的能力和政绩在干部群众中还算是颇有口碑的,“胆子大、有魄力”,是当地干部群众公认的“能吏”。但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却以事功为挡箭牌,有意忽略规矩,不听劝阻,长期游走于法律和制度的边缘而不以为然。身为“一把手”却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违反的党纪条规

1、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来源:《以案说纪-梅州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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