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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一辅警充当卖淫组织“保护伞”,被判刑...

mz168 2019-2-20 10:51:03      0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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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远县公安局前辅警林某锋因涉嫌组织卖淫、充当卖淫组织“保护伞”,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网络图片

经查,林某锋于2017年7月与姚某强、王某燕在平远县大柘镇合伙经营养生馆,林某锋和姚某强各占股35%,王某燕占股30%。养生馆开业后,因生意清淡,同年10月,林某锋、姚某强、王某燕商定通过组织按摩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来提高收入。随后,林某锋与姚某强出资对养生馆进行改造,并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组织、指挥十多名按摩技师在养生馆和馆外其他地方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2018年5月,该养生馆被公安机关捣毁,姚某强被当场抓获,林某锋同年5月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某燕于同年9月落网。县公安局和县纪委监委通过审查调查,认为林某锋身为公安部门辅警,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行为恶劣。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对林某锋作出了上述判决。


截至目前,平远县共依法查处3宗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日前,由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强、林某峰、王某某,经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林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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