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中午,刘某某驾驶装载木材的赣G2XXXX自卸低速货车,沿X036线从东石镇往仁居镇行驶。12时20分许,途经事故地点连续弯道下陡坡处,碰撞道路左边的水泥防撞栏,致使车辆侧翻于道路上,造成驾驶员刘某某及乘客林某某、朱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认定:
1、刘某某驾驶未经检验,具有安全隐患的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载货物及乘客人员,通过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第二十二条第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导致该事故的全部过错;
2、乘坐人林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和谢某某均无导致该事故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如下:1、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林某某无责任;3、朱某某无责任;4、林某某无责任;5、谢某某无责任。(平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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