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可经营。广东五华一男子却罔顾法律,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买卖,并雇佣周某某负责加油及收款。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的一天,经朋友介绍,家住兴宁市做运输司机工作的陈某认识了周某,不久后便伙同周某、李某(另案处理)以合股方式在五华县水寨镇某玻璃厂后面的空地处开起了“黑油站”,非法经营汽油买卖。三人合意入股后,由李某负责从外面运输95号汽油到“黑油站”,将汽油储存到一辆经过改装的白色废旧面包车上能装1500千克汽油的油缸内,并以每月2600元的工资雇佣五华小伙周某某为油站打工,负责为前来加油的汽车加油及收款。陈某三人和周某某运用网络聊天工具贩卖汽油,在多个QQ群和微信群发布贩卖汽油的信息,如客户有意向便会主动加他们的微信或打电话联系。四人还组建了微信“工作汇报群”以便联系、互通有无。该“黑油站”以低于正规合法油站的价格贩卖汽油,95号汽油以6.4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每次联系好客户后便由周某某用加油机从面包车里的油缸抽取汽油到客户的汽车油箱内,由周某某收取现金,如是便捷支付则用李某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钱款。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该“黑油站”营业总额达111460.65元,从中牟利1935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卖专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是被雇请的打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 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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