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物价局:
本人于2013年7月款清购置了丽映尚城20栋某号的房子,但直到2015年7月6日签订《装修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才从物业管理处拿到房屋钥匙。
因签订装修前期物业合同需要在售楼处开《入伙通知书》才能拿到钥匙,2015年7月4日,丽映尚城售楼处在开《入伙通知书》时强行写上条款:物业管理费计
算日期有2013年6月10日起计算。本人与先生现场就他们表示对这没有交付钥匙的两年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有异议,我们表明根据梅州市价【2014】年45
号文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以出售但上午交付给物业买收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小区域同类物业的全额标准缴纳。我们
表明:在没收到钥匙前(即2013年7月到2015年6月期间)不应承担物业费。但他们说他们小区就是这样的规定,不写这个条款不允许我装修,本人房子装
修时间已选定,无奈只能拿着这份《入伙通知书》到物业管理处拿住房钥匙。
申请装修时(即2015年7月6日),我缴纳了3000元装修押金,但我在2016年1-2月装修好后,我多次到物业管理处要求退款,物业管理处要
求按《入伙通知书》3000元必须抵押2013年开始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并称他们认售楼处的《入伙通知书》进行收费,然后就叫我10多次在售楼处和物业
管理处之前找他们,但他们一直推脱各自的责任。
梅州市价【2014】年45号文第十九条已经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以出售但上午交付给物业买收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
按照该物业小区域同类物业的全额标准缴纳。因本人在2015年7月6日才拿到丽映尚城小区产权的房子,我认为我应从2015年7月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而
在这个法制年代,竟然有物业和开发商的售楼处强行押扣业主的装修押金我按梅州市价【2014】年45号文不应该缴纳的费用。
恳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物价局再次向丽都中路丽映尚城的物业和开发商售楼处明确应依法办事,不能强收业主没有交付房屋使用前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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