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报废车上路/超载/驾车拨打手机多种交通违法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2018年05月28日上午,凌某某驾驶号牌为赣02-55717变型拖拉机从大柘镇往东石镇方向行驶,09时14分,行至S332线平远县大柘镇坝头村老福塘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胡某驾驶的赣F82060 重型牵引车牵引赣F385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致使车辆碰撞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粤MBE599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凌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认定:1、凌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货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事故地点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三条前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是导致该事故的主要过错;2、胡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事故地点时,拔打手机通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是导致该事故的次要过错。 3、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内正常行驶,李某某无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如下:1、凌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胡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3、李某某无责任。(平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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