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12日上午,李X林(男,54岁)驾驶号牌为粤MBXX49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李X华(男,55岁)由平远县大柘镇出发,经东石镇中村村往热柘镇下黄地村行驶。根据民警调查及了解,初步判断:摩托车驾驶人途经事发路段时,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蓝X伟(男,35岁)驾驶的粤M9XX86自卸低速货车,在超车过程中因摩托车失控发生侧翻,致使摩托车乘坐人李X华摔倒至自卸低速货车车底方向,头部被左后轮碾压。事故酿成摩托车乘坐人李X华当场死亡的惨剧。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1、李X林驾驶摩托车通过没有充足横向安全间距的3米窄路,前方被超车辆车宽为2.2米的自卸低速货车没有让行条件的情形下,强行从左侧实施超车的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方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蓝X伟驾车严重超载货物(核定总质量3365千克,实际总质量23490千克),是导致李X华死亡后果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交警提示:
违法超车、会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越频繁,其危害越大。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会车,既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撞,又有可能与被超车或对向车发生碰擦,后果非常惨重。(平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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