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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医院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无效司法鉴定竟成定案依据

L YB 2018-9-25 23:15:21      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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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非法执业人员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医疗事故,应当承担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兴宁妇幼保健院

  罗红在顺产之后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暴露出广东兴宁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兴宁妇幼保健院”)“非法行医”内幕;而兴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法院”)一审判决该妇幼保健院对于“罗红之死”只承担35%的责任,这也让没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浮出了水面。

  为了对九泉之下的罗红有一个交代,她的家人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查证出的事实并没有成为审案的依据,“法律”也没能成为定案的准绳。一名产妇的非正常死亡,留下诸多耐人寻味的思考。

 

医院非法行医致孕妇死亡

  

  直接的证据表明,产妇罗红的死亡,是一起责任事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罗红曾于2009年7月顺产一健康女婴,2016年再次怀孕,预产期在2016年11月14日。同年10月26日凌晨3时,罗红住进兴宁妇幼保健院,当(26)日10时05分会阴侧剪顺产一健康女婴。

  罗红产后大出血不止,但兴宁医院的《手术记录》则描述:术后阴道残端无渗血,宫内膜及宫肌无异常。上午10时50分,患者开始烦躁不安,头抬不起来,但未有医护人员测量患者血压、心跳,观察患者子宫收缩、阴道出血及会阴伤口等情况。

  由于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期,上午11时10分,患者昏迷之后才引起医院的重视;患者长时间失血及失血量大,无法马上输血、用药,拖延至中午12时医院才采取全麻下行腹式全宫切除术;下午15时,患者罗红被转至梅州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11月5日,患者罗红因产后大出血导致多器官缺氧、脏器功能衰竭,重度感染性休克不治被宣布死亡。

  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是罗红之死的直接原因。同时,家属还发现,受害人罗红宫颈9点处长达1CM的裂伤居然没有缝合。为了掩盖责任,兴宁妇幼保健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患者生前的病历进行篡改、伪造,甚至隐匿。

   

法院“依葫芦画瓢”责任划分

  

  在兴宁妇幼保健院拒不承担医疗责任的情况下,罗红的亲人起诉到兴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兴宁保健院、梅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67.7余万元。

  兴宁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进行了司法鉴定。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16日做出《鉴定意见》:1、医方兴宁妇幼保健院对被鉴定人罗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预防产后出血,检验、抢救措施延误,诊疗行为存在不规范过错和未选择最适当的预防性抗生素等不足;2、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和不足与被鉴定人罗红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21%-4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35%左右为宜(供法庭参考)。

  妇幼保健院门诊部

  《鉴定意见》还认为,梅州市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罗红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罗红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0%(仅供法庭参考)。

  《鉴定意见》对梅州市人民医院无责任认定,罗红家人表示认可,并撤回了对梅州市人民医院的诉讼,但对于兴宁妇幼保健院只承担35%责任的认定不服,他们认为兴宁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100%的责任。

  兴宁法院没有参考罗红亲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仅依照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供法庭参考的《鉴定意见》“依葫芦画瓢”,判定兴宁妇幼保健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罗红亲人各项费用共计56.99余万元。

  

“非法行医”和“无效鉴定”共存

  

  罗红的亲人不服兴宁法院的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上诉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罗红的家人又取得了两个足以让兴宁妇幼保健院负全责和推翻一审《鉴定意见》的重要证据。

  兴宁妇幼保健院关于罗红的多份病历显示,罗红分娩期间的接生医生,以及缝合宫颈裂伤的护士均为刘春苑。而兴宁市卫生局于2018年6月4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春苑于2002年5月30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临床)资格、2018年4月25日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助理医师资格”的刘春苑仅可以在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刘春苑根本没有资格在二级甲等的兴宁妇幼保健院从事医师护士的诊疗活动,兴宁妇幼保健院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允许非法执业人员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医疗事故,应当承担“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刘春苑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另查明,根据司法部的通知,《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完成,旧版的证件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兴宁法院委托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日期为“2018年1月4日”,而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换发新《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那么,在“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并不持有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接受兴宁法院委托做出《鉴定意见》属于非法执业,该《鉴定意见》依法应当无效。

  罗红的亲人将这些证据递交给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时,也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书面反映,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尚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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