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梅州市梅县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请交通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
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9月19日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