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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交警大队关于督促交通违法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mz168 2018-9-19 20:02:04      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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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梅州市梅县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请交通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

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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