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1、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4、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5、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现东福园小区物业管理无完善的相关物业公司资质;
2、现东福园小区物业管理对小区内广告、外来停车费用等收入项目,未在小区发布过公示;
3、东福园小区业委会按街道办指导已经正式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却不配合业委会相关工作;
4、现东福园小区物业管理对业委会正式成员有过语言上的威胁等黑恶势力行为,多次对业委会公示进行肆意破坏;
5、现东福园小区物业管理对小区内多次盗窃行为,无任何防范和保护业主的利益。
去年小区内经过大多数业主投票,再经过街道办等国家职能部门的协助下,业委会终于顺利成立了。可是现有的物业管理却不愿意配合业委会工作,业委会有力没地方使,我们业主也是很无奈,也不懂自己到底有什么权利去和现有物业抗衡,更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明明是小区的业主,却只能眼睁睁看着一个物业公司横行霸道,把小区搞得乌烟瘴气。作为东福园的一位业主,查看了一下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随手摘了上面几条对应的,关于物业的疑问,请相关部门能深入了解,并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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