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不乏先例,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也从未放松,可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选择在深夜、凌晨等车少人稀的时段驾车,图一时之便利,却为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酒后驾车,身体不受控制,反应、判断也较正常状态迟缓,不仅驾驶员本人极易出现意外,也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安全,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实在是害人害己、后患无穷。在此且看事故案例:
2018年05月20日23时45分左右,洪某兴(男,48岁,福建南安人,准驾车型C1)驾驶小型轿车由兴宁市火车站方向沿兴南大道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市兴南大道国税局门口路段时,碰撞同方向由刁某强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刁某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事故现场图,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洪某兴醉酒(162.6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洪某兴的醉驾行为,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兴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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