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将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比现在的基数上调200元。
在缴存比例方面,缴存比例的限度没有改变。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为12%,下限原则上各为5%。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降低实体经济成本,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在缴存基数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2017年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96元,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通知表示,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此次调整的办理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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