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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大埔一男子驾车疏忽大意命丧车轮!

大埔168 2018-4-18 19:48:08      0 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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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07月03日12时30分许,房某业(男、21岁、汉族、大埔县银江镇人)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大埔县银江镇街道向梅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33省道50KM+200M大埔县银江镇松伯坑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由谭某红(男,44岁、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临时停放在道路边的粤MK##89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房某业受伤送梅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现场位于S333省道50KM+200M大埔县银江镇松伯坑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湖寮镇方向,西往梅县方向。道路两侧为山体。路宽910CM,双向二车道,中间虚线,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一般;


2、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某业尸表检验报告书:证明房某业死因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如质地较硬的地面)接触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3、当事人房某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谭某红,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K##8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随意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房某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


当事人谭某红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K##8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条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如下:房某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警方提示

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为了家人的幸福,请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疏忽大意随意驾驶、随意停车,不然极易引发事故闯横祸,切记开车不要忙,否则见阎王!(大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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