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各行其道,安全有靠”。然而,常常可以看到,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特别是摩托车,往往会在靠近路边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为这一带常被人认为“比较空旷”。
2017年03月05日23时45分左右,蕉岭县文福镇人丘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丘某乙)沿2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205国道蕉岭县文福镇红星路段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无名氏”,男性,岁数不祥,住址不祥)发生碰撞,造成该“无名氏”当场死亡、丘某甲和丘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鉴定:摩托车驾驶人丘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丘某甲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温馨提示:
本案中,丘某甲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经电脑查询,其未依法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这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丘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无名氏”以及摩托车乘坐人丘某乙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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