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为禁火期。
二、在禁火期内,全县森林防火区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各镇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小孩、学生和聋、哑、疯、呆、傻等人员要落实监护责任单位和监护人的责任,防止玩火、弄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各管线部门在进山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否则,将严厉追究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四、各镇要充分利用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各镇必须严格执行巡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严格管控野外用火,及时增加巡山护林力量,督促落实进山作业人员和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严防山火发生。同时应积极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
六、各镇必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储备足够防火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山火时能够及时派上用场。同时,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扑救山火能力。
七、县森林消防大队及各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做好扑救山火准备,一有火情,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和人员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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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令
县长:吴晖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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