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潭下镇百安村村民在梅州168反映“潭下镇人民政府又现强征农民土地,无视法律”
问题的回复
7月22日潭下镇百安村村民在梅州168反映“潭下镇人民政府又现强征农民土地,无视法律”的问题,现针对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潭下镇关于移民新村(一期)规模化试点工程建设前期相关工作的说明
2006年潭下镇为改善边远山区移民户的居住条件,选址在位于规划区内,离圩镇约1公里的鸭麻坑,利用原水潭路改线后的一段旧公路全长约500米的余地,再征用文里村陈屋2组村民山地集中兴建了前期移民新村,当时解决了百安村红岭片等移民32户的“居住难”问题。2006年冬由镇政府牵头,通过协调上围村及32户居住户协议转让上围村第5、8村民小组农用地10000多平方米。该地转让后32户移民户没有进行分割,一直未能充分使用好。
2013年开始,潭下镇为充分利用新村10000多平方米余地,更好改善其它边远山区移民户的居住条件,加快潭下镇城镇化建设进程,在得到广东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基本同意对潭下移民新村(一期)规模化试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支持,通过召开移民新村居住户各层次会议,移民新村现居住32户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长同意将余地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条件下,把该项目打造成我镇的新村建设示范点。项目建设也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2013年12月12日由县政府牵头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形成《关于潭下镇移民新村规划建设的会议纪要》华府工纪〔2013〕98号;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取得县发改局报批立项;并取得了粤国土资(建)字〔2014〕840号批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五华县2013年度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相关资料后,于2014年12月26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划拨地给潭下镇人民政府作为移民安置用地的批复》华府函〔2014〕145号。该项目用地面积7512m,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潭下镇依照相关程序,通过了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水土保持、环评等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手续,领取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潭下镇在做好前期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做好规划用地的征地工作,取得原移民居住户32户中26户的同意,领取补助款后签订了征地合同;对剩余6户通过多方积极做工作,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按程序已将预付征地款打入6户账户。并于2016年5月18日正式动工建设。
二、百安村村民反映潭下镇党委、政府冒着移民的民义搞商品房开发,强行将我们的保命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的问题。他们曾经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梅州市法制局依法作出了梅府行复〔2017〕10号,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备征收涉案土地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收回被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违法。
复议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五华县人民政府收回被征收土地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潭下镇移民新村建设征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动工建设是取得施工许可证等法定程序后才进行施工的不存在强征土地,也不是村民所说的进行商品房开发,而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我镇移民户的居住生活条件。
潭下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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