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月16日入职顶峰电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1403ma4uu1wnxl,林老板13690060095.13825971717商定不含加班每个月二千,但一直不给签劳动合同,5月1日以顶峰不缴社保依合同法38条解除劳动关系,现请求人社局依合同法85条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补偿一,2月份正常工作9天,加班4天只发650元低于最低工资,应补发974元,二,3月连续工作31天,休息日加班8天未付一分加班费,应补发1472元,三解除劳动关系后,5月份工资及加班费共2899.9元末发放,四解除劳动关系未依合同法46,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元,五,未依合同法82条不签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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