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份,报道了梅江区东郊芹洋村会大楼内,查出了一批假茅台等涉假名酒的事。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一名涉假人员被公诉机关告上了法院。上个月15号,梅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今天上午,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公诉机关查明:去年3月27日至30日,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警方,先后对梅江区东郊芹洋村会大楼、梅县区南口镇荷泗大和街53号进行查封、搜查,查获一大批包装好的各类型贵州茅台酒及制作、包装设备和原材料物品等。后经鉴定,这些查获的酒及生产原料不属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今年2月15日,其中一名涉事人员罗某谦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告上了法庭。
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
被告人罗某谦为谋取私利,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利用低档酒经过调制,伪造成高档茅台酒系列,生产了193瓶各种系列茅台酒,货值金额达148万多元;且案发后百般狡辩、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其作为梅州唯一一个国酒茅台专卖店的经营者,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制假卖假,严重损坏了社会经济的诚信体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罗某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从梅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上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谦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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