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8月份在梅州鼎众汽贸车行兴宁这边订购了一辆奥迪Q3,同一时间其他车主订的车都已经回来了,自己订的车却还没回来!到十月分已经有3批车回来了,但是就是没有自己的车,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向兴宁店讨个说法,没想到对方一句话,订金可以退,但是车没有!
这家店的陷阱在哪里?
1:从合同来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合同,合同上只有买方违约,没有卖方违约说明!
2:根据王小姐与4S店谈话记录,4S店说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15日已经知道没车了,但为何没车却不告诉消费者,还要一直拖到10月份?
一定要向该车行讨个说法,为何这样欺骗消费者!
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这样的无良商家,属于卖家拖延不予提车的行为,而且该车行存在着明显的过错!
按照《合同法》规定,卖家拖延不予提车需双倍退还定金 !
类似这样在兴宁汽车4S店交了“定金”,准备购买一辆奥迪Q3的品牌汽车,但供货商一直拖延不给提车,后为息事宁人,4S店退还了全部“定金”。消费者取回“定金”其实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合同法》中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但这些法定赔偿却在合同中经常被“返还定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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